第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对“盐龙水务公司自来水收费软件改造升级采购项目”(编号:YDZC 201801-ZB008)的投诉,作出的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投诉人:盐城市中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 代理人:王兆平 被投诉人: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盐龙街道办事处 所在地址: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四楼 联系人:陈明 投诉人对“盐龙水务公司自来水收费软件改造升级采购项目”(编号:YDZC 201801-ZB008)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2018年3月26日正式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在投标品牌中填写“定制开发”与所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产品没有必然联系,所以此项不得分。投诉人认为在投标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产品著作权证书。应该得3分。 2、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业绩与本次采购项目“自来水收费”软件改造升级无类似之处,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要求,不予加分。投诉人认为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三份具有类似(软件开发)项目业绩合同,应该得3分。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进行重新评审。 二、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及相关质疑答复的情况,我局调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相关投标材料。现查明事实如下: 1.投诉人所投软件品牌为“定制开发”,而标书中提供的是郴州市智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智轩自来水收费管理系统1.1”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人所投软件产品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要求。 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综合实力的第三条“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软件开发)项目业绩,提供一份业绩的基本分2分,每多提供一份业绩加0.5分,最高加1分”中,“类似(软件开发)”的表述模糊,容易造成采购当事人对招标文件产生理解歧义和偏差,进而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和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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