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丰区小海镇镇村环境管理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DFCG2017038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盐城市恒远物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继 被投诉人:盐城市同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盐城市大丰区中凯银杏湖小区花苑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霞 二、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6日盐城市同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公司”)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于2018年1月23日发布中标结果,中标第一候选人为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2018年1月24日,投诉人向同洲公司提出质疑。2018年1月29日,同洲公司向投诉人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2月1日投诉至本局,并于2018年2月6日补充材料。投诉事项为1、 第一中标候选人“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本区主管部门备案就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具备投标资格,应作废标处理。2、第一中标候选人“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员工疑似使用商业意外保险和社保混肴视听。3、核查本次项目评标过程中是否收到外界因素影响。4、请求根据招标文件及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判定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标。5、申请有关部门介入督办本项目评标打分情况并公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本局审查认为该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组织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本局审查认为,经本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投标情况进行复审,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候选人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中表明了所有员工使用“保险”,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且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表明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包括“保险”等方面的条款是认可和无异议的。经本局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进行核查,中标候选人都对单位承担的人员保险进行了实质性响应,对照大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险”条款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3,本局审查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本局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5、本局审查认为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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